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偵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柏熾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柏熾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曾柏熾前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112年6月14日裁定准予羈押,並自112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聲請人於偵查中以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部分犯行,且經搜索後已經扣押被告持有之相關犯罪物證,共犯亦先後查緝到案,被告已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為由,聲請撤銷羈押,並已於聲請時即112年10月11日先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羈押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