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內埔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鍾慶鎮 代理人 吳昌安 上列聲請人與 陳弘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李竹英 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 陳明 本件之106年1月7日至108年之使用補償金,何以僅向陳弘祐請求,並提出其依據。
三、請陳明104年至106年1月6日之補償金為何?及106年1月7日至108年之使用補償金為何?
四、請更正本件本件之請求標的為:
一、債務人 陳弘春 、陳弘祐、 陳弘亮 應於繼承陳李竹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OOO元(104年至106年1月6日之使用補償金)
二、債務人陳弘春、陳弘祐、陳弘亮應向債權人給付OOO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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