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有期徒刑七月,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送監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各罪分別經本院裁定減刑後,再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復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以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三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經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後,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八○○○六二九五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法矯正司字第○九八○九○五三六二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裁定各一份附卷可參,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應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