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45號聲請人 吳富華
號3樓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建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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