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楊皓清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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