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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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85號債權人百興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百友 債務人登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登民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登民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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