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壹仟叁佰陸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三、聲請人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其內容應詳細記載財產資料、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及收入、受扶養義務人;並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費、通訊費、勞健保、醫療、日常生活用品等,請提出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繳款收據)。
四、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如薪資帳戶影本)、薪資收入期間及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
五、聲請人應釋明是否為在外租屋,如是,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應載明租用地址)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轉帳或匯款單),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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