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55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柏勳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柏勳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准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候傳,然因無法即時備妥保證金,至遭羈押,爰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原准以10萬元交保,然因覓保無著,經本院於104年10月28日以被告有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事由,且有羈押必要,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減,然若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後,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衡酌被告犯罪情狀、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10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居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