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9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鄭仁豪

原告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

原告兼

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洪登科

複代理人 洪宗佑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紀家興

原告兼

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 律師

紀崧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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