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9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鄭仁豪
原告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
原告兼
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洪登科
複代理人 洪宗佑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紀家興
原告兼
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