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3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086號聲請人 徐瑞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大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票號TH546251之提示日(聲請人所提票號TH546251之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為103年11月31日,為曆法所無之日期,應視為未記載到期日。又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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