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035號債權人 江紅秋 債務人 陳臻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