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宇嫻鄭佳容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鄭宇嫻即鄭佳容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5條亦有明定。復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本條例第141條、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
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第142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58號民事裁准自106年1月25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司法事官進行清算程序結果,普通債權人未獲任何金額之分配,又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在案,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2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免責在案,並於106年10月30日裁定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各該案卷無訛,並有上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三、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構成本條例第133條事由而裁定不免責,並指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開銷之餘額為新臺幣(下同)13,344元,核其計算方式並無明顯違誤,債權人就此亦未提出具體指摘,應可採納。而聲請人以其已按各普通債權之比例償還上開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業據提出各債權銀行入款收據等附卷可參,聲請人償還各債權人之總金額經計算之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應已可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雖因本條例第133條所定情形而受不免責之裁定,然其嗣後既已清償債務達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亦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雖因符合本條例第133條事由而經裁定不免責,然其既已繼續還款達到本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數額,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其免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表:
┌────────┬──────┬─────────┬───────┬─────┐│債權人│債權額(單位│依第133條所定最低│債務務人自行清│是否清償額│││元)。│清償額(依比例受分│償金額。│達第141條│││債權比率:%│配額,單位為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449,533│618(13,344×4.63│618│是││股份有限公司│(4.63%)│%=618,以下均同││││││此計算方式)│││├────────┼──────┼─────────┼───────┼─────┤│臺灣新光商業銀行│465,308│639│639│是││股份有限公司│(4.7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134,620│1,559│1,559│是││有限公司│(11.6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697,127│2,330│2,330│是││有限公司│(17.4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9,209│1,330│1,330│是││股份有限公司│(9.9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064,166│2,834│2,834│是││股份有限公司│(21.24%)││││├────────┼──────┼─────────┼───────┼─────┤│磊豐國際資產管理│1,645,327│2.259│2,259│是││股份有限公司│(16.9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617,905│849│849│是││股份有限公司│(6.3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674,707│926│926│是││股份有限公司│(6.94%)││││├────────┼──────┼─────────┼───────┼─────┤│總計│9,712,902│13,344│13,344│是│├────────┴──────┴─────────┴───────┴─────┤│備註:││1.上述金額小數點以後4捨5入。││2.債權人債權額依(106年3月15日)橋院秋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0號公告之債權││表所示數額。││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聲請人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出││金額為13,344元(係依據本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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