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簡聲字第4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自然 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自然(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按相對人之人數計算,每人均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按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亦應以關係人及意思表示為徵收程序費用之判斷基礎;苟若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關係人或意思表示有所不同,即應認係不同之聲請事項,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自徵收程序費用1千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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