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40號原告 張玉玲 被告 陶官俞 即陶心軍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