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12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2月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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