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5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文鴻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行所載「經警天」應補充更正為「經警方於」、倒數第2行所載「另相同」應更正為「相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所載「贓物認領保管單」應更正為「贓物保管單」、第4至5行所載「新烣警鑑字」應更正為「新北警鑑字」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謝文鴻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然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爰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有多次竊盜前科等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被告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業經扣案並發還告訴人 廖純君 ,有贓物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4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5474號被告謝文鴻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東縣○○鄉○○○路000號○
○○○○○○○東河辦公室)現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現另案於法務部○○○○○○○臺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文鴻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多次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217號、第1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3次、4月6次、6月1次、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109年10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4月29日7時許至16時30分許之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停車格,見廖純君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漏未拔取錀匙,竟將該車發動油門後竊取離去。嗣廖純君110年4月29日16時30分許發現遭竊後報警,經警天同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尋獲上開機車(已返還廖純君),並採集機車左右把手上之DNA檢體,送鑑定後檢出男性之DNA-STR型別,與謝文鴻另相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廖純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文鴻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廖純君於警詢指訴大致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尋獲車輛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6月17日新烣警鑑字第1101156296號鑑驗書、機車照片6張、證物清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所附機車片12張、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存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文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檢察官許智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