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119號上訴人 徐國政
佑立仁國際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竑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成益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7,
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