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許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富盛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請如期繳納。
二、本件有無借款契約書?或是足資證明借款事實之資料?若有,請檢附影本一併提交法院。
三、提出之起訴狀繕本,未檢附完整證據資料,請再次提出「完整」起訴狀暨其附屬證據資料影本之繕本1份(以利送達予被告)。
四、提出被告許富盛(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