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范振益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抗字第53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為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李姝蒓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