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34號聲請人 劉小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 王志龍 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