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欣樺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素琴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800元(《
79+67》平方公尺×2,300元/平方公尺=335,8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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