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97號聲請人 張梁 梅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琬婷┌───────────────────────────────────────┐│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9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新豪營造股│92年7月23日│93年3月3日│4,547,250元│CH063617││││份有限公司││││││├──┼─────┼──────┼──────┼──────┼──────┼──┤│2│新豪營造股│92年7月23日│93年3月3日│4,547,250元│CH063618││││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