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俊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俊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俊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馮俊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5、867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57號、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暨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104.01.12│彰化地檢104年│彰化│104年度審│104.03.31│彰化│104年度審│104.06.11│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害防制│年2月││度毒偵字第114│地院│訴字第115││地院│訴字第115││第3991號│││條例│││號││號│││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9│103.11.03│彰化地檢104年│中高│104年度上│104.06.23│最高│104年度台│104.09.03│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害防制│月││度毒偵字第50號│分院│訴字第657││法院│上字第2630││第5238號│││條例│││││號│││號│││├─┼───┼─────┼──────┼───────┼──┼─────┼──────┼──┼─────┼──────┼──────────┤│3│強盜│有期徒刑7│103.08.18│彰化地檢104年│中高│104年度上│105.01.19│中高│104年度上│105.02.06│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年10月││度偵字第931號│分院│訴字第1611││分院│訴字第1611││第1235號(編號3、4、││││││等││號│││號││5經彰化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案經上訴,││4│槍砲彈│有期徒刑3│104年1月上旬│彰化地檢104年│中高│104年度上│105.01.19│中高│104年度上│105.02.06│再由中高分院以104年│││藥刀械│年8月,併│某日起至同月│度偵字第931號│分院│訴字第1611││分院│訴字第1611││度上訴字第1611號判決│││管制條│科新臺幣10│12日間│等││號│││號││駁回上訴確定。)│││例│萬元│││││││││││││││││││││││││││││││││││││││││││││││││├─┼───┼─────┼──────┼───────┼──┼─────┼──────┼──┼─────┼──────┤││5│竊盜│有期徒刑7│103.08.17│彰化地檢104年│中高│104年度上│105.01.19│中高│104年度上│105.02.06│││││月││度偵字第931號│分院│訴字第1611││分院│訴字第1611││││││││等││號│││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10│103.09.21、│彰化地檢104年│彰化│104年度審│105.02.17│彰化│104年度審│105.03.15│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害防制│月(共6次│103.09.26、│度偵字第10317│地院│訴字第867││地院│訴字第867││第1928號(經彰化地院│││條例│)│103.09.26、│號││號│││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67號│││││103.09.30、││││││││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3.11.02、││││││││1年10月)│││││1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