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台中縣東勢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3,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新臺幣1000元,尚應繳新臺幣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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