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洪國泰 、 陳雨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本件聲請之聲明中「…其超過六個月者,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超逾六個月以上者(按實際月數計)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計息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則此「上開計息利率」係指年息百分之2.9447?年息百分之3.2064?或另有計算之利率?請具狀說明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