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12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嘉緻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梁麗純 被告 簡逸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叁拾貳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美金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玖點五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嘉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嘉緻公司)前邀同被告梁麗純、簡逸陞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㈠新台幣(下同)7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16日起至108年11月16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3%機動計算,並自借款撥付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按實際餘額計付;㈡6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16日起至106年5月16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93%機動計算,並自借款撥付日起,利息按月單利計付1次,借款到期將本金1次還清,2筆借款均約定如對原告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又嘉緻公司復邀同梁麗純、簡逸陞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11月2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向原告申請授信總額度1,200萬元,並出具借款支用書4紙,分別向原告借款美金85,431.51元、73,626元、13,000元、105,072元,約定借款期限分別至106年5月21日、106年5月27日、106年5月29日、106年7月11日止,利息分別按3.0384%、3.0549%、3.0578%、3.1021%固定計算,並均約定應按月繳息,到期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如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嘉緻公司嗣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約定書、授信契約書約定,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嘉緻公司迄今總計尚欠9,322,132元及美金277,1
29.51元,且依約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梁麗純、簡逸陞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2份、約定書2份、授信契約書、借款支用書4份、貸放明細、客戶放款餘額明細查詢、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1│新台幣│自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自106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6,322,132元│日止,按週年利率4.7%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算。│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2│新台幣│自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自106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3,000,000元│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3│美金│自10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自106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85,431.51元│日止,按週年利率3.0384│,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計算。│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4│美金│自106年5月27日起至清償│自106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73,626元│日止,按週年利率3.0549│,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計算。│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5│美金│自106年5月29日起至清償│自106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13,000元│日止,按週年利率3.0578│,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計算。│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6│美金│自10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自106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105,072元│日止,按週年利率3.1021│,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計算。│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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