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孟承 指定辯護人 林正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9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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