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債權人 盧國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維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宋維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務人為何?究為維鈞藥局或個人?並提出維
鈞藥局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③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
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