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楊慧玲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1月30日│200,000元│UA0000000│││││限公司嘉義分行│││││├──┼─────────┼─────────┼───────────┼────────┼────────┼──┤│002│ 黃佳生嘉義縣新港鄉農會│96年11月30日│300,000元│FA0000000││├──┼─────────┼─────────┼───────────┼────────┼────────┼──┤│003│亨澤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6年11月30日│400,000元│AU0000000│││││份有限公司民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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