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86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洪軒債務人陳至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