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6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峻源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峻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張峻源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王伯文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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