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偽造貨幣案件(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一七○號),經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四萬元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之回證及本院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並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查詢電話紀錄表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