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信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慧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向 游登財蕭慧君 個人為請求,如是,請一併釋明對蕭慧君及游登財個人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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