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如附表一所示 呂永財 等5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被告如附表二所示 葉文龍 等32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萬400元(計算式:378.95×152,000=57,600,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萬8,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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