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聲請人 王博誠 (即 王金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三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及 熊子嫻 法定代理人 熊文錦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缺漏被繼承人三女姓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