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稚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8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