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稚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8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何秀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