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2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振興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克 文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萬肆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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