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智權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所為之109年度易字第6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110年3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被告,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至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