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121號

抗告人 黃超塬 (原名 黃康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沛瑱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114年3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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