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楊哲雄 債務人 葉昭麟 債務人 葉廖玉美
一、債務人葉昭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葉昭麟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廖玉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葉昭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葉昭麟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廖玉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葉昭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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