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甲○○
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冠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