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88號原告錦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菊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被告瑞泰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零捌拾貳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本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46,246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則先於10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46,2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再於103年
7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46,246元及自10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且其基礎事實同一,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1年間,合意由原告為被告提供「混凝土運送」服務,並以短程、中程、長程及廠用為計價項目,每立方米各為新臺幣(下同)210元、280元、350元及160元,服務報酬按實際運送數量計算,被告併應每月補貼車資10,000元;基此,原告乃於101年12月、102年1月、102年2月,依約為被告提供「混凝土運送」服務,並於當月開立請款單、發票,請求被告給付732,921元、303,69
2元、104,433元之運送報酬,而被告亦曾同意給付原告因提供運送服務所致之車輛維修費5,200元,上揭金額合計1,146,246元。而原告請款後,被告雖曾交付附表所示之支票
2紙,以代101年12月、102年1月運送服務報酬732,921元、303,692元及車輛維修費5,200元之給付,然附表所示支票經原告提示均不獲付款,是被告對原告所負之舊債(原債務)自未消滅,兼之被告迄未給付102年2月之運送報酬104,433元,為此,爰本於兩造間之運送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101年12月、102年1月、102年2月之請款單暨發票、附表所示支票2紙暨退票理由單2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運送契約及協議內容,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2,385元,加計原告因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700元,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3,085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背書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民國)│(民國)││(新臺幣)││├──┼────┼─────┼───────┼───────┼───────┼──────┼──────┤│①│ 江鴻輝 │新北市 瑞芳 │102年4月20日│102年4月22日│泰瑞欣建材有限│308,892元│FA0000000號││││區漁會│││公司│││├──┼────┼─────┼───────┼───────┼───────┼──────┼──────┤│②│江鴻輝│新北市瑞芳│102年4月20日│102年4月22日│泰瑞欣建材有限│732,921元│FA0000000號││││區漁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