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892號

原告 黃信瑋

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修繕其所有房屋至不漏水狀態,惟原告起訴狀主張該部分之費用粗估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則原告須先以此為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要件。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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