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林昭良
相 對 人  丁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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