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96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 陳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參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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