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42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宥恩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宥恩犯頂替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任鈞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