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海商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海商字第11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恒文 律師被告Harbour-LinkLinesSdn.Bhd(港業航運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LEESENGCHIONG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洪甯雅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