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60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7年2月20日22時18分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1段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22時1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1段「雅登家俱館」前,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丙○○行經上址,乙○○竟疏未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保持安全距離,突然變換車道,致其汽車右側擦撞甲○○所騎乘機車之左側車身,甲○○及丙○○因而人車倒地,甲○○及丙○○並因此分別受有右膝挫傷、左手挫傷及左腳擦挫傷與軀幹多處挫傷及雙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業據甲○○、丙○○撤回告訴,詳如後述)。詎乙○○於駕車肇事致人受傷後,竟未停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救護措施,反駕車離開現場而肇事逃逸,經現場目擊證人 李太山 向警方提供車牌號碼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丙○○於警詢、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各乙份、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3張、車損照片13張在卷可參,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於車禍肇事後自現場逃逸,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因其過失行為肇事後,未停留現場或通知員警前來處理,逕自駕車逃逸,惡性非輕,惟被告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經調解後業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且將和解金額全數給付被害人,有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97年度刑調字第474號調解書乙份在卷可參,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已如前述,其歷經本次偵審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貳、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97年2月20日22時18分前之不詳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1段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2時1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段之雅登家俱館前,適有告訴人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丙○○行經上址。
被告竟疏未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保持安全距離,突然變換車道,致其汽車右側擦撞告訴人甲○○所騎乘機車之左側車身,告訴人甲○○、丙○○因而人車倒地,並因此分別受有右膝挫傷、左手挫傷及左腳擦挫傷與軀幹多處挫傷及雙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等語,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參,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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