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9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相對人臺灣米露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臺灣米露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臺灣米露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桃園縣○○鎮○○里○○街○○巷○○號1樓,下稱米露公司)已於民國99年4月21日登記解散,而公司唯一董事 林炎燈 業死亡,無法擔任清算人,故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米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營業人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結果、林炎燈之繼承人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以上皆為影本)為證,堪信米露公司已於99年4月21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93195235號函命令解散,揆諸上揭規定,米露公司經解散後,即應進行清算程序,該公司唯一董事林炎燈雖已死亡,然其繼承人 林裕晨林永祥劉秀華 等並未拋棄繼承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家事紀錄科確認無訛,有查詢表1紙附卷可憑,則米露公司唯一股東林炎燈所遺股東權利、義務即由其繼承人繼承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0條之結果,本件清算事務由林炎燈之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自無再依公司法第81條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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