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黃連興
鄭家宜 陳彥慈 被告 陳東豐
詹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鄭昱仁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